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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是职代会的重要职责,履行好这项职责,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使职工群众以主人翁的身份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充分讨论,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有利于广大职工更好地理解决策、接受决策,从而树立克服困难、实现决策的信心;有利于广大职工通过实践逐步增长才干。
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示认可或否认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第2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上述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如果职工代表大会否决了厂长提出的方案,或要对其中某些规定进行修改,厂长应尊重职代会的意见,如复议后仍未获通过,应按有关规定,报请企业党组织协调,或报上级政府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裁定,这项职权与审议建议权和审议决定权有所不同,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认可或否决权,实际上就是要由厂长和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决定。这项权力体现了厂长中心地位和职工主人翁地位的统一,对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具体利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 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上述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交企业行政贯彻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充分重视和考虑厂长(经理)的意见,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的事项不允许其他人未经职代会审议,擅自作出决定。如果说发生上述情况,属于侵犯职代会法定职权,将追究责任。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权力,直接关系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着职工的情绪和积极性,因而是职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项职权,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处理好职工内部的矛盾,协调好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企业领导干部保持廉洁,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
四、 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第4项规定,职工代表有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7条第4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有多种形式,一般包括: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评价行政机构的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对厂长及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对贯彻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举行职工代表与行政领导人的民主问答等。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干部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抵制和反对官僚主义等情况;鼓励干部发杨正气,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保证经济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应与党政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考核、使用、奖惩正确结合,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应有作用。正确行使好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权,对于企业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内部团结,密切干群关系有十分重要意义。
五、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或推荐)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全民所有制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7条第5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民主推荐厂长人选”和“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又保障了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选举企业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民主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并将成为今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一重要职权,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厂长的民主意思和责任感,有利于拓宽选拔干部的路子,对于促进企业干部制度的改革,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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