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校)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成效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更好地发挥其检测、激励的功能,促进考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命题

命题要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试题要难易适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包括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性质和考试目的,可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如闭卷、开卷、口试、写课程论文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闭卷考试命题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比例要恰当;开卷命题必须有一定的难度,注重知识的灵活运用。

1.命题人与任课教师原则上分开,提倡教考分离。

2.每门课程考试应出信度、效度、难度及区分度大致相当的两套试卷(附标准答案、评分细则),并规定考试时间和方式(开卷、闭卷)。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作为备用。考试试题由教务科指定并集中印刷试卷。

3.各课程考试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交教务处。

二、试卷的管理

1.试卷印好后由教务科保管。考试前30分钟监考老师到教务科领取试卷。

2.参与命题、定题、印题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干部和职工必须严守试题秘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各班应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下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

1.休学、停学者;

2.无故旷课某门课程的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次数达到某课程作业、实验总次数三分之一者;

4.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5.学生间断听课课程的听课时数没有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对已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如需办理退选的学生,但未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课程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五、考场及监考安排

1.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2.各教研室教学秘书应按教务科通知及时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学生人数、拟考时间及监考教师姓名等)报送教务处,以便统一安排考试日期。不经教务科同意,凡已排定的考试科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变动。

3.每个考场的学生数不应超过50人,并派2—3人监考。监考人员原则由教研室自行解决。

4.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试巡视小组和考试监督小组,检查考试情况。考试巡视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务科长、学生科长、校团委书记、教研室领导等人员组成。

六、考场纪律

1.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学生要清理座位,非考试用具集中放在讲台上,否则作夹带论。考试用具不得转借,转借者以违纪论。

2.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老师安排的座位就座,私自调动座位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取消考试资格。

3.参加考试的学生,除考试必要的文具以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如: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信工具),一旦携入考场,必须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违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如该考场有2/3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4.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若迟到,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并申述缘由,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进行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便离开考场,如确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考场,必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准再进入考场,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6.考试过程中,考场应保持安静。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举手向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7.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离开考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8.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9.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补考。

10.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①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考场指定地点存放者;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者答卷后不翻放试卷且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手抄等带进考场者;考试中交头接耳者;擅自传递计算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手抄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它地方者;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④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手抄或他人试卷者;考试中互相传递、接收纸条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或校对答案者;利用传呼机、手提电话进行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累计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者;请他人代考者(包括请校外人员代考者);替他人考试者(包括替校外人员考试者);偷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勤令退学处分。

⑥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学校将依据其情节并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11.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其成绩卡中注明“作弊”字样,学校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七、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要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不要随意离开考场,不允许示意答案、姑息学生作弊;要注意为人师表,不要在考场内吸烟、聊天,不能阅读书报、抄题、做题,不要干扰、影响学生考试。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要坚决予以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料,并记入“考试情况记录卡”。

2.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15分钟宣布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座等。清场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

3.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发放考试专用纸和试卷。

4.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职责,对无故缺席或对学生作弊现象姑息放纵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八、评卷评分

1.各教研室必须在每门课考试后三天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教师集中批卷、当场统分登分,并要求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卷。没有完成批改的试卷,仍交还教学秘书保管。不允许教师自带试卷回家批改。

2.评卷要严格依据预先拟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

3.必修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选修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计,也可按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计。卷面分数不及格者,不给予计算总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以卷面实际分数作为该科目成绩。

4.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5.批卷、评分的教师应于考后第四天把成绩评定结果(“课程成绩单”〈专业课一式两份、公共课一式三份〉、“考核统计表”、“不及格学生名单”)交到教学秘书处。

6.各教研室应于机关行政上班结束前把成绩评定结果交一份到教务科存档。

7.教务科和各教研室都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改进教学提供参考依据。

九、补考及重修

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合格后可获取学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该课程。必修课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该年级的该门课程考试。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按规定交费。如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的,不及格任选课可以不补考,作未选修处理。

2.各教研室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组织学生补考,不得降低要求,教师不得单独给学生补考。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科。